2007年1月1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免费游乐受伤 孩子可否索赔
李女士问:
  我的孩子在一餐厅吃饭时,到该餐厅内设的免费游乐园里玩滑梯,不慎右腿骨折,住院治疗1个月。我们父母可否向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餐厅赔偿?
  本报作答:消费者到餐厅就餐,双方存在一种消费服务法律关系,应受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约束。餐厅内设的游乐园,是为其餐饮商品销售目的的配套服务,故餐厅应承担保证消费者安全的义务。
 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6条的规定:从事住宿、餐饮、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、法人、其他组织,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,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